在中国的商标局根据国际尼斯分类标准名将四十五个类别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料、用途、内容等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各个类别里划分了许多个小组群,除较小部分商品或者服务特定标明与其它类别商品或服务类似外,其余绝大部分不同群组和类别商品/服务不被视为类似。
在中国的商标初步审查当中,一般不会对第35类服务上申请的商标,基于第36类服务上的在先近似商标下发驳回决定。而这种跨类别驳回,在马来西亚是司空常见的。在马来西亚商标审查中,诸如案件中跨类别类似的情形不仅涵盖商品对商品、服务对服务的跨类别类似范畴,商品和服务被视为跨类别类似的情形同样颇为常见,这点是与国内商标审查十分不同的的地方。
无论是中国商标注册或者是马来西亚商标注册,在商标注册的初步审查当中被审查员基于在先权利下发驳回是非常常见的情形。但是在马来西亚商标注册被驳回复审失败以后,却有一场单独的救济程序,即申请与审查员面对面的沟通,这是在我国商标审查程序中没有的。这种听证程序的好处在于:即使第一次驳回复审书面程序失败,申请人仍有进一步在听证程序中,与审查员面对面沟通,充分阐述申请商标可注册、或是可与引证商标共存等理由的机会。
所以,中国企业在申请马来西亚商标时,面对商标被驳回的情形不要轻易放弃,根据小编这么多年的经验,马来西亚商标注册申请在听证程序中最终推翻驳回决定的案例不在少数,马来西亚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充分利用该救济程序。
马来西亚亦有商标注册后连续三年不使用可被撤销的制度。但是按照马来西亚商标制度,但是第三方基于未使用而撤销在先注册商标,成本极高。在马来西亚,注册商标的撤销或者商标无效程序是由高等法院审理。在马来西亚申请撤销在先注册商标需要花十几万的费用,所以申请马来西亚商标注册遇到在先商标权的阻碍的时候,从节约成本角度开始考虑,这种马来西亚商标“撤三”的方案只能够算是下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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