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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United States商标法中“商标使用证据”提交的规定和要点
    发表于 2019.02.25 浏览:10
    文章导读:美国商标法中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非常严格,不仅只有已经在美国使用的商标才能最终获得注册,而且对于注册成功的商标也有强制使用的规定,否则注册商标也会被美国专利商标局主动撤销。那么美国专利商标局又如何掌控商标是否有在美国合法的使用呢?其主要途径是要求商标申请人或注册人定期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商标所附之商品/服务在美国使用的证据。本篇文章将围绕商标使用证据着重介绍提交的时间、方式以及注意事项。

      一、美国商标提交使用证据的几种情况


      依据美国商标法,从提交商标申请开始到商标续展时一共需要提交三次商标的使用证据。按照美国商标申请注册的流程,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三个阶段,即商标申请中、商标注册后以及商标续展时。


      1、商标申请中


      提交美国商标申请有三个基础,即“基于打算使用”(ITU,Intent touse),“基于已经使用”(USE),或者“基于一项国外注册”(A foreignregistration)。选择不同的提交基础,其对于使用证据的规定和要求也不尽相同。具体如下:


      (一)“基于打算使用”(ITU,Intent to use)


      1)时间:商标申请通过审查并公告且无人提出异议,此时美国专利商标局将下发授权通知(Notice ofAllowance)。从下发授权通知之日起6个月需要提交使用证据。最长时间为从下发授权通知之日起三年。


      2)延期以及要求:如果申请人此时还没有将商标在美国使用或者暂时提供不了使用证据,可以在限届满前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延期申请,每次延期请求可以获得额外6个月期限,理论上共可以延期5次。但是在实践中随着延期次数的增加,审查员对于申请人延期请求的审核也越来越严格。比如,申请人提出的第一次延期请求不需要提供任何理由,但是从第二次延期开始,申请人均需要提供合理的延期理由。通常情况下,审查员很难核准超过24个月的延期。


      3)后果:商标使用证据必须提交,未提交视为放弃申请。


      (二)“基于已经使用”(USE)


      以“已经使用”为基础提交的美国申请,必须在申请时一并提交使用证据,否则美国专利商标局不会受理商标申请。


      (三)“基于一项国外注册”(Aforeign registration)


      以“国外注册”为基础提交的美国申请,在商标注册前不需要提供使用证据,但是在商标注册后以及每次续展时同样需要提交。另外,以“国外注册”为基础提交美国申请,需要提供国外注册证的公证件,并且在美国申请的商标必须与国外注册证上登记的商标一摸一样,而且在美国申请的商品/服务的范围不能大于国外注册证上登记的商品/服务。可见美国商标法对于以“国外注册”为基础提交的美国申请有着更为严格的条件限制。


      2、商标注册后(Section8)


      根据美国商标法(Section 8of the Trademark Act, 15 U.S.C.§1058)规定,商标注册人必须适时的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商标继续使用声明(Declaration of


      ContinuedUse)并提供使用证据或者商标合理未使用声明(Declaration of ExcusableNonuse)以及提供未使用的理由。对于以上美国商标法的规定,我们通常简称为“Section8条款”。该条款的主要目的是撤销不再使用的美国注册商标


      (一)商标继续使用声明(Declaration of Continued Use)


      1)时间:从注册日起第5年到第6年间


      2)宽展期以及要求:


      提交“Section8条款”规定的声明有6个月的宽展期,即如果注册人错过提交声明,只要在期限到期日起6个月的宽展期内补交声明并交纳一定的罚金,则可以维持注册的有效性。如果注册人错过宽展期仍未按要求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相关声明,则商标注册将被撤销。


      (二)商标合理未使用声明(Declaration of Excusable Nonuse)


      提交商标合理未使用声明时,往往要求注册人详细说明商标最后使用的时间,打算恢复使用商标的时间,商标未使用的详细解释和说明以及准备采取什么步骤来恢复商标的使用等等。


      通常情况,商标未使用必须是暂时的。注册人必须清楚详细的论证妨碍商标使用的原因和环境以及打算采取何种有效的步骤来恢复使用。产品需求量的减少不能作为“合理未使用”的理由。


      3、商标续展时 (Section 8& Section 9)


      根据美国商标法(Section 8of the Trademark Act, 15 U.S.C. §1058以及Section 9 of the TrademarkAct, 15 U.S.C.§1059)规定,注册商标10年有效期届满前,注册人必须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商标继续使用声明(或商标合理未使用声明)以及商标续展申请书。以上美国商标法律,我们通常简称为“合并的Section8条款和Section 9 条款”。此条款的主要目的是撤销不再使用以及未按期续展的美国注册商标


      1)时间:从注册日算起第9年到第10年间


      2)宽展期以及要求:提交“合并的Section8条款和Section 9条款”规定的文件有6个月的宽展期,如果注册人错过期限,可在期限到期日起6个月的宽展期内补交文件并交纳一定的罚金,则可以维持注册的有效性。如果注册人错过宽展期仍未按要求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相关文件,则商标注册将被撤销。


      二、使用证据的形式以及要求


      (一)使用证据的形式


      1、商品商标的使用证据


      ◆产品的标签、包装、带有商标的产品照片、产品的陈列(产品目录)和展览。但是不提供真实的产品。


      ◆不能作为产品使用证据的类型有:发票、提单、订货单、宣传册、名片、公开出版物、传单等。


      2、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


      主要是有关所提供服务的手册、广告宣传或名片,以及上述证据形式的照片。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证据形式不能仅仅显示商标,而且必须涉及所提供的服务。


      (二)使用证据的要求


      1、数量要求


      美国专利商标局要求申请人/注册人以宣誓书的形式声明在所有的商品/服务上都有真实的在商业上使用该商标。但是在提供使用证据时,往往一个类别只要求提供一件使用证据即可,而不是所有指定的商品/服务都需要提供。


      2、形式要求


      原则上,美国专利商标局接受纸质或电子版的使用证据。但是为了方便电子化管理,往往使用证据都是通过电子上传的方式提交,因此最好提供JPG格式的使用证据。另外,美国专利商标局不接受任何产品实物的使用证据。


      三、提供使用证据需要注意的事项


      1、使用证据中显示的产品/服务项目必须是美国申请/注册所指定的商品/服务之一,不能超出原申请/注册的范围;


      2、如果使用证据上有除英文之外的文字,必须提供其英文翻译;


      因此我们建议最好提供全英文的使用证据。如果无法提供全英文的,建议申请人/注册人选择英文所占比重较多,中文比较好翻的使用证据;


      3、使用证据上的商标要清楚显著,且必须与申请/注册的商标一摸一样;


      如果申请/注册的是中文商标或有独特设计的英文商标或图形商标,那么使用证据上的商标必须与申请/注册商标保持一致,不能有任何简繁体、字体、加粗、变斜等变化。但是如果申请/注册的是纯英文商标,且声明了英文字母为普通字体(StandardCharacters),则使用证据上的英文商标可以采用大小写、粗细体等与申请/注册商标稍有不同的英文字母。


      4、使用证据必须提供真实的产品照片,而不是产品的设计图纸或宣传照片;


      按时提交符合要求的使用证据是保证商标能顺利注册且注册商标维持效力的措施之一。希望上文能为知识产权同行们以及中国企业提供一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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