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规定必需先有贸易和商标的实际使用,才能获得商标的法律维护。虽然美国引入了注册制度,但“先使用”仍然是申请注册的先决条件。1988年,美国商标法做出修改,允许申请人基于“意图使用”而申请商标,对在先使用原则有所松动。实际上,1988年修正案所规定的基于“意图使用”注册申请,仍然带有浓厚的使用”色彩,申请人只有在36个月内真实使用后,并且向商标局提交真实使用的证明才有可能获得商标注册。
不注册商标只要处于使用状态也可获得法律保护:当因为受到侵权而提起诉讼时,必需提供使用在先的证据。而商标的注册标明了商标注册者特殊的权利,注册5年后该商标就不允许其他相同商标的使用者提出各种争议。
此外,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有权追究商标冒用者法律责任,并要求经济赔偿。如果公司或个人的商标未经注册,商标的先使用者只能向法院要求停止商标侵权者的使用行为,而不能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美国能用作商标的范围十分广泛,商标可由人们商业中使用的或打算使用的来表示或识别其商品与他人商品以及表示商品来源的文字、名称、符号、图形或其任何组合构成。可在辅簿注册的商标除上述要素外,还可注册诸如标签、产品外形、包装、颜色,声音、标语、短语、姓氏、地理名称、数字等能识别产或服务来源的商标。
因此在注册商标使用中应注意加注注册标记。加注注册标志对商标注册人非常有利。任何侵权诉讼中,如果被侵权人没能按要加注注册标记,除非证明侵权人在获知侵权后仍继续侵权,否则不能得到损失赔偿。如果加注了注册标志,则不需证明侵权者是故意侵权,也可作为故意侵权处理。
美国采用的“在先使用”制度,商标注册并无产生商标权的效果,它只是取得商标权的初步证据。在注册后的5年内,先使用人可以对他人的商标注册提出异议,要求撤消该商标注册。实际使用商标是获得美国商标专用权的重要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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