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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先商标权;
2、违反禁止性规定;
3、恶意抢注;
4、本地注册的公司名称;
5、在澳大利亚驰名的国外公司名称;
6、在先版权或外观设计权;
7、《巴黎公约》六款之二,即未注册的公约成员国的驰名商标;
8、《巴黎公约》六款之七,即代理人抢注;
9、《巴黎公约》八款,即厂商名称;
10、《巴黎公约》六款之三,即国旗国徽、国际间组织等名称或图案;
11、有碍公共道德;
12、违反其他法律。
澳大利亚商标异议程序中,商标的在先使用可对抗在先申请。澳大利亚是以商标使用在先为原则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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