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波兰现行的商标法是1985年1月31日颁布的,该法于1985年7月1日生效。过渡性条款:根据老法(1963年3月28日法)授予的权利继续有效。新法的规定适用于1985年7月1日后结案的有关商标的法律行为。使用规定只适用于1985年7月1日后注册的商标;
2、波兰采用注册在先的商标保护原则,但是最先使用人被授予一定的权利;
4、波兰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
5、波兰加入的和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和组织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尼斯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1年3月18日加入马德里协定书,1997年3月4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属同为协定同为议定成员国;
6、国家英文缩写:PL;
7、官方语言为波兰语;
8、多类别制度。
任何从事商业活动的人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并且获得商标专用权。但是在波兰不进行商业活动的人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出具其拥有该注册商标的证明。证明中显示的商标应当与在波兰申请注册商标一致,并且在波兰取得的注册所享有的保护范围将不大于其原属国的注册。
1、申请人名称和地址 ;
2、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 /服务名称;
3、商标图样;
4、委托书签署。
审查-公告-注册:
回执时间:1个月
注册需时:18-24个月
商标申请后,商标局对申请的商标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予以公告,公告期 2个月,他人可以对该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异议期不得延期。如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进行实质审查(包括相对理由和绝对理由),如果没有发生驳回理由,商标将核准注册。注册后再公告6个月。
专利局就商标申请的缺陷、法定要求和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进行审查。如果申请存在缺陷,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并给申请人3个月的期限予以更正或回复。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还可以延期3个月。此外,在 有正当理由并支付了适当的费用的情况下,可再延期2次,每次3个月。如果审查中发现申请注册商标不符合法定要求或侵犯了他人的权利,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3个月内可予争辩。根据请求,该期限可延期3个月。对于专利局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述,期限为2个月;申诉的期限为1个月。
注册商标在“专利局公报”上公告。如果专利局认为某商标侵犯了他人的权利,专利局将通知被侵权人,要求被侵权人在3个月内发表他们的意见。申请人自被告知对方意见后有3个的期限作出答复。如果申请人不答复,专利局将拒绝注册该商标。
注册后6个月
商标专用权从申请日期起算,有效期十年,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申请可以在商标注册有效期满之前 12个月内提出。
同时,商标续展有 6个月的宽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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