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在先使用”主张商标权。丹麦是《TRIPs协议》、《巴黎公约》、《尼斯协定》、《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维也纳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丹麦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也是欧盟成员国,故商标注册既可通过“单国注册”的方式,也能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方式办理。
丹麦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人名、字母、数字、图形、颜色、立体形状等。在丹麦没有住所或主要营业场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企业的自然人或法人,须委托该国专门的代理人办理。
1、企业名称、地址(中英文);
2、商品/服务的国际分类及指定使用商品/服务清单等信息;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商标图样5份,要求清晰、纸张质量好。如是彩色商标,需递交1份黑白稿,5份彩稿;规格不得小于5cm×5cm,最大不超过 10cm×20cm;
5、若已使用,申请时提供在注册地区最早使用日期。
1、丹麦商标查询——查询丹麦官方的商标手册以排除拟注册商标与在先权利商标因相同或相似而被驳回的可能性。
2、丹麦商标申请——向丹麦行政法庭提出商标注册的受理和审查申请。
3、丹麦商标申请注册及流程:
a. 属于《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成员国;
b.加入的其他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洲联盟;
c.商标公告:3个月
d.商标详审:3-6个月;
g.注册商标续展:可在商标注册期满前1年内,或注册到期后6个月宽展期内提出申请,续展有效期为10年;
(* 以上时间按顺利注册计算,实际时间以商标局为准,如果在商标审查过程中遇到“商标补正”、“商标答辩”、“商标异议”等情形,则会出现相应的时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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