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先商标权;
2、绝对理由(显著性、易造成混淆等)
3、不真诚;
4、《巴黎公约》六款之二,即未注册的公约成员国的驰名商标;
5、本地注册的公司名称;
6、在本地注册的国外公司名称;
7、《巴黎公约》八款,即厂商名称;
8、《巴黎公约》六款之三,即国徽、官方标志、Government间组织标志;
9、违反公共政策和社会道德;
10、违反其他法律。
注:日本商标异议程序中,商标的在先申请可对抗在先使用。日本是以商标申请在先为原则的国家。
1、异议通知
商标通过审查后,进入公告期,公告期2个月,在这2个月内,异议人提出异议,并向日本商标专利局提出异议通知。
2、应诉通知
在收到《取消理由通知书》40天内(日本国外需3个月内),申请人做出应诉通知。
3、二次答复
收到第二次《取消理由通知书》40天内(日本国外须3个月内),申请人作出二次答复。
4、裁定
官方对对异议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官方审查后,对此异议作出裁定。
注:如果异议提交时没有商标取消的理由,官方大概在4~6个月内会下达维持商标注册的决定。
注意事项:
商标异议举证责任
日本商标异议(针对其异议理由的)举证义务在异议人。
日本商标异议程序中,申请人不可要求异议人对在先注册商标的使用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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